小米訴爭酒類“米家”商標被駁回
11月30日消息,天眼查信息顯示,11月26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原告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該案訴爭商標為國際分類為酒類的“米家”商標。
文書顯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19年12月作出對酒類“米家”商標駁回復審的決定。
該決定認定:申請商標文字“米家”與引證商標顯著認讀文字“小米家”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故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滑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對此,小米公司上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被駁回后,小米公司又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與被訴決定。
法院認為,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對商標的整體進行比對,又要對商標主要部分進行比對,且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進行。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認定商品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渡虡俗杂蒙唐泛头諊H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的參考。
在本案中,法院經(jīng)審查確認小米公司于原審庭審中明確認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米家”與引證商標“小米家”,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高度重疊,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相關公眾容易產(chǎn)生混淆誤認。小米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天眼查資料顯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注冊資本18.5億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雷軍,經(jīng)營范圍包括:技術開發(fā);維修儀器儀表;維修辦公設備;承辦展覽展示活動;會議服務;籌備、策劃、組織大型慶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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